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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浏览次数:393  2022-10-12 17:05:43

    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采矿权类型与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采矿权出让费用并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相关联行政许可,并取得相应年限的采矿许可证。

    其中采矿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但并非一种法律文件。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取得,虽以有权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标志,但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仅表明受让人暂时无权进行开采作业。

    除此之外的其他占有性权利仍应依法予以保障。同样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相应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综上所述,因为矿山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这时的矿山企业并不当然丧失采矿权,而是暂时丧失了继续开采矿产品的资格,这只是一种行为限制,而不是财产权利的剥夺。矿山企业仍然拥有该矿山的各项财产权利,政府部门无权无偿收回。

    至于这种矿山企业下一步应该如何运作,笔者可以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既然在法律上应当承认矿山企业仍然享有矿山的各项财产权利,那就应当允许矿山企业在自身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国家采矿许可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重新向政府自然资源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继续获得采矿资格。

    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及审核,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矿山企业依法享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并不等于采矿权灭失
    浏览次数:429  2022-10-09 17:04:23

    众所周知,《采矿许可证》在外观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其实质意义代表着一种特别行政许可,即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准予特定的矿山企业可以进行采矿作业。《采矿许可证》本身不是权利证书,它只能证明采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证明采矿权的权属,这就是《采矿许可证》的法律属性,许多人之所以产生误解,主要原因大概就是出自这里。

    在民法学上,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法人),它与自然人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自然人刚刚出生时,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从设立时(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则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这两种能力与自然人相比,其来源途径截然不同。

    一个营利法人要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其出资人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经法定程序核准其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营利法人就正式诞生了。自此该法人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营利法人从事一般经营活动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当某些营利法人需要从事特殊经营活动时,它所拥有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显然是不足的,营利法人必须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特别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这种经营资格就是营利法人的特殊民事行为能力。

    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属于特别许可,它使矿山企业获得采矿的资格(行为准许),也使矿山企业法人获得了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采矿许可证》废止,只能说明矿山企业法人的这项民事行为能力暂时欠缺,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矿山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仍然存在,矿山企业法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当然存在。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采矿许可证》的有效与废止,只可能影响采矿权的行使,而不会发生采矿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效力。在物权理论中,矿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见《民法典》第329条)的范畴,与其它用益物权一样,矿权也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基本权能。

    矿权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受让获得(这是取得用益物权的基本途径),表现形式就是矿山企业向政府部门交纳矿权价款并与之签订矿权出让协议。因此创设矿权的主要方式是有偿受让协议,而不是《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充其量只能阻遏矿权中某项权能(使用)的行使,而不会影响矿权中占有、收益等权能。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目前砂石骨料行业面临的问题
    浏览次数:354  2022-09-29 17:03:16

    在砂石骨料行业资源中,能源综合利用率较低,损耗量大;资源回收率不高,节能环保型材料应用较少,消耗大量的资源;科技含量不高,生产布局不规范,管理难度大等原因制约了砂石行业的发展。现阶段,节能、低碳排放是砂石行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要素。

    促进砂石行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大力发展低排放、低污染、低能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提升环保性,为今后的砂石行业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方向。新光伏发电技术的优势是太阳能转化为电力,它与传统发电技术相比,具有发电功率高、发电速度快、操作方便等优点。

    提高企业生产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是企业实现双碳目标的基础,而发展清洁能源是其中的核心路径,在企业内架设光伏发电设备可以有效利用闲置屋顶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为企业提供大量的清洁能源并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向低碳化、清洁化转变。

    同时有利于供能侧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减缓气候变暖做出贡献。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光伏发电必定成为今后用电的主旋律之一,新能源光伏发电对比传统能源具有不可或缺的优势。架设光伏设备是我们达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虽然砂石行业开采面积大,覆盖面积大,但仍有很大空间可装设光伏发电设备,以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为例,除开采区外,办公区、车间等面积约四千平方米,如在顶部装设光伏板,按照屋顶、墙面安装面积比例75%粗略计算,容量可达450千瓦左右,在每年5至9月每月可发电460000度电,可占比当月用电40%左右。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拓展使用低碳设备是重要途径
    浏览次数:359  2022-09-26 17:01:19

    矿山机械是石子机制砂行业生产的主要设备,在运行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因此矿山机械的设备的选择,应当从节约能源、控制有害气体的排放问题进行着手。在矿山机械的运转中,如果需进行破碎处理时,选用冲击式破碎机,可降低能量消耗,提升破碎效率。

    同时应用梯形磨粉机,可以节省电力资源。采用破碎站应用移动式履带,可实现多个学科、多领域进行破碎和传送的一体化运转模式,形成完整的流水线。新能源矿车也是砂石行业重要工具之一,具有无废气排放、节能效果好、低成本的显著优势,特别是在“零排放”的基础上,较燃油卡车可节约能源费用 75% 以上。

    动力电池组矿用卡车的成功使用,可以为露天采矿运输设备带来革命性变革,尤其在 无柴油废气排放的特点在地下采矿中更具有推广使用价值,同时可实现在线监控、在线预警调度、实时查看车辆运行状态、车辆位置、车辆能耗等信息,满足矿山管理需求,实现矿山管理简单。

    设备的维护在机械生存周期中有重要作用。在矿山机械运转中,需加强专人管理,对其进行定期的机械维修与保养。现阶段,维修技术主要包括:热喷涂新技术,利用喷涂修复技术,矿山机械磨损零部件进行修复,将性能较佳的零部件再次使用。该技术能够降低73%资源和36%能源的消耗。

    虚拟维修技术是采用计算机技术软件,通过远程操控来解决维修问题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维修技术。该技术通过现代化的科技,对维修工作进行远程指导,便捷了维修人员的维修方式,具有维修的有利条件。同时避免维修人员吸收电磁辐射。

    绿色切削技术主要应用于矿山机械零部件的维修加工处理,其增加回收废弃物的再次应用率高达35%。将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降低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砂石行业想要持续型发展,惟有革新生产技术、转型升级,逐步迈入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在碳中和的大背景下,降低运行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低碳技术的应用,引入低碳设备进而降低材料资源及水、电能源的消耗,从而实现矿山行业能够符合低碳的发展,顺势而为,才能基业长青。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采矿行为要结合法、理、情三个维度进行认定
    浏览次数:405  2022-09-22 17:00:18

    1、实践中存在变更开采方式从而被追究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际上,如果石子机制砂开采方式变得优化,是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而不是被处罚。开采共生、伴生矿。2016年《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不属于“无证开采”的情形,实践中试图追究此类行为刑事责任的做法基本错误。

    2、探矿过程中回收并出售矿产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人有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属于合法行为。在槽探、坑探及井巷工程探矿,特别是延脉探矿方式下,往往会产生一些甚至数量可观的矿产品,不让出售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浪费或丢失,而且不符合经济规律和矿业自然规律,依国法、天理不应擅自定罪。

    3、建筑工程规划红线内的矿产品。只要按工程设计施工,无论挖掘出来的是否是矿产以及是否出售,原则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以工程做幌子而行非法采矿之实。另外工程必然涉及到开采砂石等“矿”类,如果强行要求“办证”再开工不符合减少社会综合成本等“大道理”。

    4、2016年《司法解释》第11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做了原则性规定,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超规模开采并未违反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应构成犯罪,除非国家限量开采的特殊保护性矿种。根据矿业经济运行规律,即使超量开采,一般也不应该被认定非法采矿罪。

    5、开采“非矿产资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是矿产资源,如果无证开采的并非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行为人的开采行为就不能够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实践中,开采确为“非矿”,但当事人主观上认为“是矿”或者/并且按“矿”出售并有收入等情况会复杂一些,需要认真厘清。

    6、租赁、承包、合作开采。承包、租赁、各种合作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常见模式,本身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企业扬长避短等。但实践中,有些地区司法机关以承包合作等为由而追究其非法采矿的责任,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及经济运行规律的。

    7、越界开采。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则不构成非法开采。比如,对采矿权界外无法单独设置矿权的零星矿体的开采原则上就不应该按非法采矿罪问责。零星矿体被划定在采矿权区域外的情形司空见惯。如果不开采,则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浪费。同时,根据矿权的邻接权性质,亦有对采矿权的周边少量矿产开采的理由。这是矿业的“天理”。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不合格的母岩矿山为何能行走江湖?
    浏览次数:343  2022-09-19 16:59:19

    1、地方政府忽视母岩品质,力推当地矿山收取资源费心切

    在当前房地产萎缩,地产经济下滑的情况下,矿产资源费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大抓手。有些地方政府为赶上这一趟矿权开放时机和砂石骨料热浪,将一些不适合做砂石骨料的矿山进行矿权设计、出让。

    2、砂石矿山是第三类矿产资源,重视程度不够,审查不严

    勘探、设计及审查等单位认为砂石只是第三类矿产资源,其指标要求低,仅从地质角度评价岩石质量,缺乏砂石材料应用专业水平,提供的各种核查报告经不起应用端的专业推敲,岩石材料性能试验基本不涉及混凝土性能试验(力学性能、工作性能、耐久性能)验证。

    3、缺乏判定砂石母岩质量指标的标准规范,已经或即将进入市场的不合格母岩矿山类别

    某大型风化花岗岩矿已经开采运行3年有余,其砂产品云母含量高、“结构性粘土成分”含量高,对水和外加剂吸附性强、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损失快且大、配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低、在早先市场不饱和情况下,产品“畅销”过一段时期,被大量用于混凝土生产中,留下很多质量隐患,一旦爆发大事故,全部吐干利润只怕还不够赔的。

    该类矿山随着市场不断饱和,未来不可期。很多母岩质量根本不适合做砂石骨料的矿山已经或即将通过审查,如强风化半风化母岩占比超过总储量50%的花岗岩矿山、富含凝灰岩、泥质灰岩、泥质板岩、页岩等矿山、软化系数较高的母岩、富含易被酸/碱/盐侵蚀成分的母岩,难以分采或没有提出有效的分采及选矿工艺,都被规划为砂石矿山。

    且矿管部门还有一个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勘察部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中,为了达到综合利用率指标,都把它们当作骨料开发利用,且普遍认为不能做粗骨料的母岩可以用来做细骨料(这是一个天大的认识误区),一头是要求矿产资源能用尽用(资源管理端),一头是产品质量百年大计(住建用户端),中间严重脱节,试想母岩质量不合格,怎能产出合格产品?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石子机制砂质量引发的混凝土质量问题
    浏览次数:408  2022-09-16 16:58:26

    石子机制砂看似简单,但因其母岩具有复杂的微观岩相结构、发育程度与风化程度差别、杂质含量等的不确定性,使其变得不再简单,主要表现在不完全惰性、强吸附性、含有害成分复杂等方面。近几年因砂石骨料质量问题引起的混凝土、砂浆质量事故不断,有些典型事故笔者曾经在以前的文章中有过阐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膨胀性骨料类:黄铁矿碎石、钢渣骨料、骨料中含膨胀性黏土矿物,如蒙脱石:吸水后体积膨胀几倍至十几倍,具有很强的吸附性和阳离子交换性能。斑脱石:具有强吸水性,吸水后体积膨胀10-30倍。骨料中含过烧石灰颗粒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鼓包爆裂脱落事故。2018-2021年长沙、岳阳、衡阳、娄底等都多次出现这种事故。

    2、风化细骨料类:引起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事故。典型的是长沙某工地800多根柱子,有400多根强度偏低,偏差达7个等级。抽查搅拌站留存的砂子手搓即碎,混凝土破碎芯样中可见到大量云母,达4mm2。

    3、劣质母岩类:母岩饱和抗压强度低、云母含量高、“结构性黏土矿物”含量高。水洗不能剔除,一般体现为长石和Al2O3含量高,亦可称之为“内含泥”。轻物质、软弱颗粒、硫含量、氯离子含量偏高、岩石中有高岭土、蒙脱石、斑脱石等不规则夹层而难以分采等。

    《某矿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储量分析报告》,花岗岩和片麻岩交错互层,片麻岩占比高,开采时难以分采。矿体中,片麻岩占比为45.4%,花岗岩占比为54.6%;半风化岩石中,片麻岩占比为19.2%,花岗岩占80.8%;强风化岩石中,片麻岩占37.2%,花岗岩占比为62.8%。岩矿鉴定结果显示,在片麻岩中的黑云母含量较高为17%~35%,在花岗岩中的黑云母含量为2%~5%。

    4、大块体泥块含量标类:2019年国庆节期间湖南某地市某工地,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在浇筑的两栋楼面发现混凝土中含大量大块体泥块。经多方多现场查找:搅拌站料堆中有泥块、工地混凝土泵车料斗旁有泥块、施工的两栋楼面混凝土中有泥块,量还不少,仅泵车料斗旁就挑出了一大堆泥块。住建局10月12组织会议,处理结果是两层楼板全部凿除,处罚搅拌站承担损失160余万元并处停产1个月,溯源到砂石供应商承担损失120余万元。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砂石骨料质量管控的现状
    浏览次数:431  2022-09-14 16:57:18

    砂石骨料作为一种体量巨大的建筑材料,是所有原材料中的一大怪胎,由于历史原因近几年以前砂石产品都未被当作正规工业产品对待,导致长期以来砂石企业都无需设置生产技术部、试验室等技术质量部门。

    虽然以前的标准有规定,但砂石行业从未要求砂石产品提供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即使用户需求端对砂石生产企业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出厂合格证等提出要求,因行业现行市场规则也得不到生产企业回应,用户需求端只能加强进场质量验收要求,但源头不控,仅由终端用户检验,质量控制往往都是马后炮。

    在混凝土行业内摸爬滚打近30年,关于砂石产品合格率这个问题,有句行话说得很形象:混凝土试验室主任须具备妙手功能,能将几种不达标的原材料通过有机组合,生产出合格混凝土产品。

    从监管手段上说,自然资源部门管储量、综合利用率和矿证等,林业部门管各等级林地准许条件等,环保部门管环境污染等,农业部门管基本农田等,工信部门管行业规划等,市场管理部门大多管流通、应用端砂石产品质量,也很少直接从矿山生产端抽查砂石产品质量。

    住建部门作为砂石产品的终端用户管理部门,却对矿山产品出厂质量没有管辖权,只能从用户端对产品质量进行管控,对源头控制鞭长莫及,甚至有砂石矿山生产企业对住建部门的进场抽样不配合。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长沙市对砂石骨料质量的管控文件
    浏览次数:368  2022-09-08 16:55:51

    近二年来,砂石骨料质量不断得到重视,标准不断完善、不断更新,监管手段不断加强,长沙市住建局出台了严格的原材料管控文件,《长沙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控指南》(长住建发【2022】3号)。摘取该文件关于砂石质量要求的部分条款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

    1、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进行溯源管理:对生产厂家实地考查,形成考查记录,并按要求留置原材料样品以备复查。原材料供应商与实际原材料来源产地应能一一对应,原材料供应商应与原材料生产厂家共同出具书面质量承诺书和质量溯源承诺书。

    2、砂石的母岩应采用JGJ52要求的岩石,岩质应为符合GB/T14685要求的火成岩、变质岩或水成岩。禁止使用上述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其他骨料,包括:工业尾矿骨料、工业废渣骨料、再生骨料、盾构土回收骨料和钢渣骨料。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矿物掺合料应使用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GB/T27690和GB/T35164要求的粉煤灰、矿渣粉、硅灰和石灰石粉。活性指标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粉煤灰、矿渣粉、硅灰和石灰石粉严禁用于预拌混凝土中。严禁使用烧失量过上述标准要求的粉煤灰、矿渣粉和硅灰。

    4、钢渣粉、工业尾矿粉、再生微粉和除粉煤灰、矿渣粉及硅灰以外的其它工业废料的粉末严禁用于预拌混凝土中。不得使用没有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混凝土外加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本指南所要求的检测能力;出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应1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二、砂

    1、当使用新产源的机制砂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要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开矿时间(年)、放射性指标,母岩的种类,母岩的矿物组成、碱骨料活性检测报告、采用湿法制砂工艺时所使用的絮凝剂品种及用量,并按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2、机制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应含有以下技术指标: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兰试验)、泥块含量。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应含有的技术指标: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松散堆积密度、云母含量。

    3、当使用新产源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要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碱骨料活性检测报告并按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人工碎卵石砂按机制砂处理。

    三、石

    当使用新产源的岩石时,预拌混凝土公司应要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开矿时间、放射性、确定母岩的种类、母岩的矿物组成、碱骨料反应报告、岩石抗压强度、膨胀性黏土矿物、黄铁矿和磁铁矿等活性矿物存在的状况,并按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当使用新产源的卵石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要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碱骨料活性检测报告并按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机制砂砂石场和供应商提供的卵石和碎石的出厂检验报告应含有以下技术指标:松散堆积密度、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总含量。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发改委:提高资源材料回收率,更大幅度的降低碳排放
    浏览次数:414  2022-09-15 16:54:22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废旧物品回收分拣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做好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了推进思路和工作措施。

    全面做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提升城乡文明发展水平,而且对降低碳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支撑作用。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绝大多数品种材料和产品的循环利用都具有明显的降碳效果。对产品进行再制造可节省70-98%的新材料使用,可减少碳排放79%-99%。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潜力巨大,各类废旧资源将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矿产”。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建设的关键节点:一是构建规范有序的回收网络体系,进一步提高废旧物资规范回收水平;二是提高加工利用环节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材料回收率,更大幅度的降低碳排放;三是结合实际推动废旧物资多元化利用,有序推动二手旧货、再制造产业发展,实现产品去碳化。

    《指导意见》的印发,将对完善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重要支撑。也对砂石行业相关的尾矿废石、建筑固废综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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