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涞源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官网!
官方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鑫鑫动态
    非法采砂不应“纸面谈罪”!承包、合作经营,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浏览次数:413  2023-08-29 11:16:47

    非法采砂不应“纸面谈罪”!承包、合作经营,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法律服务20年,服务足迹遍布全国20余省市。帮助矿企规避法律风险,助力矿企健康长远发展。

    当前司法实践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存在大量“纸面谈罪”的现象,客观上造成了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不明、打击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其中典型且常见的,就是对采矿权承包与合作经营的合作模式轻易入罪。

    事实上,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依法应优于所有权获得保护。基于此,采矿权人对其行使权益的方式拥有选择权。因此名为承包也好,名为合作经营也罢,只要开采行为本身得到了采矿权人的许可,实际开采人的开采全程也接受着政府部门的监管,就不属于非法采矿罪打击的行为。

    本文拟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对此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一、案情简介


    胡某名下开设有砂石公司与荣湾公司两家公司,其中:砂石公司依法取得了案涉矿区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但因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而无力缴纳矿业权价款;荣湾公司系胡某与马某为合作采砂而设立的公司,双方约定砂石公司将砂石开采权交由荣湾公司经营,荣湾公司负责缴纳矿业权价款,开采、销售,经营砂石所得由砂石公司与马某平分。荣湾公司成立后,胡某与马某各自指派人员进入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随后,砂石公司、荣湾公司先后与38艘采砂工程船签订《砂石采挖承揽合同》,约定砂石公司将案涉采砂权交由荣湾公司开采经营,荣湾公司派员驻守工程船登记开采、开票收款,并按固定标准向采砂工程船主支付报酬。

    2017年,胡某、马某及部分采砂船主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砂石公司依法取得了案涉河道砂石开采权及采矿许可证,但砂石公司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擅自将河道砂石开采权转让给荣湾公司,其转让行为非法、无效。荣湾公司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具有砂石开采权,其组织采砂船在案涉河道采砂的行为属于无证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采砂船主在明知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采砂作业,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采矿权承包、合作经营的四种模式

    相信对矿业行业稍有了解的人都会为案例中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胡某、马某与采砂船主抱不平,因为他们所采取的合作模式,不过是实践中十分常见,也无法回避的采矿权承包与合作经营的模式而已。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对矿业权流转的限制颇多,除存在法定情形外,矿业权人不得转让矿业权[1]。确需转让的,也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转让获批后,受让人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相关许可。且不说办理全套手续的难度,即便可以保证成功率,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等办理完全套手续,或许也已错过了商机,因此矿业实务中,采矿权人与投资人之间常常采用采矿权承包、合作经营等模式开展合作。

    在承包、合作经营等模式之下,采矿权人与合作方存在如下几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①采矿权人仍是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合作方仅向采矿权人提供开采的劳务或销售业务,采矿权人向合作方按固定数额或费率支付一定报酬;

    ②采矿权人与合作方共同经营管理矿山,共同开展矿山的开发与利用,共担风险与成本,共享收益;

    ③采矿权人将矿山经营管理实际交由合作方负责,其只承担法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证件维护、管理、环境保护等义务,同时只收取固定的费用,矿山开发的主要成本、风险与收益均由合作方享有;

    ④采矿权人实际退出矿山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由合作方对矿山的开发与利用负全责,并完成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维护手续,除收取的固定费用外,原采矿权人不再获取任何收益,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仅为合作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这种模式下协议期限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也基本重合。

    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看,前三种合作模式的效力没有任何争议,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上述案例中胡某与马某之间属于第二种合作模式,双方共同承担采砂的成本,共同分配采砂的收益;荣湾公司与采砂船主之间属于种合作模式,由采砂船主提供采砂的劳务,荣湾公司则按固定标准向采砂船主支付劳务费用。这两种合作模式都是毫无争议的具备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只因名义上的采矿权人是砂石公司,不是实际开采人荣湾公司及采砂船主,涉及到的几个主体就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这样的认定思路未免有失公平,同时也违背了法秩序相统一的原则。

    三、采矿权承包、合作经营不应构成非法采矿罪

    周光权教授此前已明确指出上述司法实务中的惯常做法存在的错误,指明合法的采矿权承包和合作经营是民事法律赋予采矿权人的权利,采矿权人有权自行选择采矿权的开发经营方式,不应构成非法采矿罪。并由此提出一种以“厘清变相转让采矿权与采矿权承包、合作经营的界线”为中心的认定思路:

    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的采矿权承包或合作经营的相关行为,应当在民事领域妥当解决,不属于变相转让采矿权,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原采矿权人除收取固定费用或收益外,退出矿山日常经营管理,不履行任何法定义务的行为,以及合作方独自承担矿山开发成本与经营风险,同时独自享有收益的行为,在民事上属于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刑事上存在成立非法采矿罪的余地。

    笔者认同周光权教授这一认定思路的出发点,同时认为需要考虑到变相转让采矿权与合法的采矿权承包、合作经营之间的界线难以界定的客观情况。由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中“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长期存在,公安机关一旦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法院通常都会做出构成犯罪的认定。因此,将这样的民商事疑难法律问题交由刑事程序处理也存在容易造成刑事打击面不当扩大的问题。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民事上被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都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都会构成犯罪。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固然有其隐蔽性,但实务中典型且普遍的做法是,客观上实际开采人一直在履行矿政管理制度对开采主体的合规性要求,已实质上履行了作为采矿权人的一切法定义务。对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同样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因此,从兼顾国家所有权人利益与用益物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矿政管理制度的核心立法精神,笔者认为非法采矿罪打击的行为,本质上是躲避国家监管、致使国家无从获悉国有资源储量及开采真实情况,进而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而基于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保护的特性,采矿权人对其行使用益物权的方式拥有合法的、不受所有权人干扰的选择权。因此名为承包也好,名为合作经营也罢,只要开采行为本身得到了采矿权人的许可,实际开采人的开采全程也接受着政府部门的监管,就不属于非法采矿罪打击的行为。

    真正有罪的情形,当属打着承包、合作经营或股权转让的旗号,行盗采、滥采、规避监管之实,导致国家无法掌握矿产资源真实现状的行为。至于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认定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轻易牵涉到刑事程序中去。

    小结

    “名为承包/合作经营,实为转让”现象的高发,一定程度上是矿业权流转的高需求与严限制的矛盾现状滋生的产物。因此,在秉持“让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兼顾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的同时,也需要重视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更新完善,从根本上厘清矿政管理制度,解决在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加诸于矿山企业与投资方或合作方的阶段性、不合理的刑事风险。

    注释

    1.《中华人名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2023年5月6日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矿业权转让的限制,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但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仍需具备诸多条件。

    (本文不代表中国砂石协会观点,仅供交流学习)

    来源:树人矿业律师


    小心!“狼”来了?更多外资恐“入场”,分羹中国砂石行业!
    浏览次数:444  2023-08-29 11:12:50

    2023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

    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

    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

    五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

    六是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对于中国砂石行业

    这或许意味着

    狼来了!

    根据据中国砂石协会发布的《2022年中国砂石行业运行报告》,尽管2022年中国砂石产量较2021年下降11.5%,但其174.2亿吨的年产量,而这块“大蛋糕”随着《意见》的发布,必然会吸引更多海外资本及砂石企业的关注,或许“狼来了”的日子就快到了。就在近年来,部分外资砂石装备企业早已在国内打开了市场,随着《意见》的落实,必然有更多的国外企业进军中国砂石市场,国内砂石装备及其他上下游产业都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中国未来市场的大势所趋。中国砂石协会在近年来也积极引导国内砂石企业同国外同行积极交流,引进过硬的技术及管理经验,通过交流让更多的中国砂石企业走出去!


    中国砂石协会同欧洲全球砂石骨料信息网(Global Aggregates Information Network)保持联系已有近十年时间,十年间通过不定期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展开交流。(点击查看)


    中国砂石协会先后多次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开展交流,并于2022年与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共同签署RCEP《战略合作备忘录》,助力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砂石行业新发展,促进企业贸易投资合作。(点击查看)



    2023年7月3日-7日期间,中国砂石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赴新西兰参加新西兰砂石行业年度大会(QuarryNZ conference)及全球砂石骨料信息会议(GAIN Meeting)。(点击查看)

    中国现阶段砂石行业发展现状是,传统粗放和快速扩张的发展时代结束了,高质量发展将成为砂石行业的主旋律和不二选择。此次《意见》的发布,一方面将会加剧国外资本及砂石企业涌向中国,加剧行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带来更多技术及经营理念,加速中国砂石市场的转型!

    开放已经不是中国砂石行业“想不想”的问题,而是成为了面对的问题!未来中国砂石企业要在激烈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经受更加严峻的考验和磨难。

    大浪淘沙,沉者为金。

    政策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来源:中国政府网


    砂石短缺、暴涨50元/吨!——全国砂石骨料价格发布
    浏览次数:817  2023-02-20 08:30:00

    中国砂石协会融媒体中心统计了2022年10月全国砂石骨料价格(部分为代表性企业),其中华北地区砂石价格稳定,基本与上月持平。西南地区普遍下降,除重庆部分有小幅度上涨。华南地区西江沿线、华东、华中地区、涨跌互现,其中长江部分港口普遍上涨。四川区域成都机制砂出厂价降至92元/吨,天然砂出厂价降至84元/吨,重庆区域渝西特制机制砂出厂价涨至70元/吨。

    据中国砂石协会了解,珠三角区域砂石价格累计上涨40-50元/吨,疫情影响出货量小幅下滑,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砂石生产企业320家,产线共536条,周出货量共1700.05万吨,其中碎石占54%,机制砂占34%,石粉占比12%。近期因疫情传播性强,范围大,出货量有所限制,部分区域出现供应紧张情况。长江沿线的砂石价格连续上涨了3个月,截至10月,长江部分港口以淮安港为例:洞庭湖砂涨至118.2元/吨,鄱阳湖砂涨至120.2元/吨,机制砂涨至93.1元/吨。碎石涨至94.2元/吨。

    11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发布的《关于原材料市场供应紧张与价格上涨的第二次风险提示》称,深圳市的混凝土市场受珠江口外伶仃东海域采砂期满、水泥产量降低、西江水运航道开始进入枯水期、市场需求进入高峰期等因素的影响,深圳市的混凝土与预拌砂浆主要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价格上涨明显,其中砂石的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大。

    自2022年9月以来,近期建设用砂价格整体上涨50元/吨,碎石价格上涨20元/吨,砂石价格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货源紧缺和运输受限对于深圳市砂石等混凝土的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方面造成较长一段时间的影响。

    同时,广东省东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也发布了《关于近期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提示》称,近期,东莞市混凝土市场受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供应东莞市的水泥、砂石市场的价格波动剧烈。据统计,9月以来建筑用砂价格累计上涨约80元/m³,且货源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状况。碎石等原材料价格亦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预计在短时间内,混凝土市场的砂石价格上涨和供应紧张局面将难以缓解。

    本月利好政策持续落定,基建项目持续向好,且房地产市场保交楼、稳民生的需求下,对基础建材市场起到一定提振作用,砂石整体市场需求有所提升。进入十一月份,云南、四川、贵州、海南等多区域延续10月份涨势,继续推涨水泥、熟料价格。同期,日前,因西江限流广西进入量锐减,导致区域内砂石供应紧张,后期珠三角及粤港澳地区砂石价格还有上涨可能。


    来源于:中国砂石骨料网


    外销受限砂石需求下降15%-20%!
    浏览次数:1022  2023-02-16 08:29:07

    二十大会议结束后,前期受环保管控的砂石矿山企业陆续复产,但生产偏谨慎,砂石外销增量有限。部分城市疫情形势仍较严峻,受疫情防控影响,湖北各个城市等砂石骨料产销情况表现不一,价格涨跌互现。部分地区疫情管控严格,砂石外销受限依旧明显。

    2022年11月15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10月份湖北市场砂石、水泥价格。天然砂、机制砂小幅波动,天然砂(中粗砂)、机制砂全省均价分别为131.75元/吨、94.82元/吨,碎石(粒径5-16mm)、碎石(粒径17-31.5mm)全省均价分别为84.00元/吨、91.25元/吨。

    天然砂、机制砂有涨有跌

    监测数据显示:10月份,天然砂(中粗砂)、机制砂全省均价分别为131.75元/吨、94.82元/吨,环比分别:下跌0.29%和上涨0.33%;同比分别下跌9.70%、3.31%。

    碎石价格小幅上涨

    监测数据显示:10月份,碎石(粒径5-16mm)、碎石(粒径17-31.5mm)全省均价分别为84.00元/吨、91.25元/吨,环比分别上涨:0.70%、0.47%;同比分别上涨0.08%和下跌1.35%。具体价格走势情况如下图:

    水泥价格上涨

    监测数据显示:10月份,,42.5强度普通硅酸盐水泥、42.5强度矿渣硅酸盐水泥、52.5强度普通硅酸盐水泥,全省平均价格分别为:507.43元/吨、496.02元/吨、554.87元/吨,环比分别上涨:1.51%、2.72%、0.92%;同比分别下跌:20.69%、26.27%、16.06%。水泥销售进入传统旺季,价格进入季节性上涨期,预计年底前价格呈小幅上涨态势,价格总水平较平稳。

    普通混凝土价格上涨

    监测数据显示:10月份,强度等级C30普通混凝土全省均价为423.21元/立方米,环比上涨0.82%,同比下跌10.39%。

    与往年同期相比,北方地区10月份以来的气温相对较低,东北等地已提前启动供暖。湖北目前,部分城市也受到疫情影响,砂石外发受限,砂石需求基本以本地市场及周边市场为主。江浙沪市场的需求仍处于恢复状态。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砂石需求近6亿吨!2023年达到峰值!
    浏览次数:674  2023-02-13 08:28:39

    砂石骨料需求近6亿吨!2023年达到峰值!未来三年,还有这些高速铁路将开通!

    国铁集团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5.3万公里,其中高铁4.1万公里。铁路已经覆盖了全国81%的县,高铁通达93%的50万人口以上城市。12月底,还将有中兰、京唐京滨、常益等多条高铁开通。预计到12月底,全国高铁营业里程将达4.2万公里。

    “十四五”还剩三年时间,按照一般高铁项目平原丘陵地区3.5-4年、山地高原4.5-5年的建设工期,2019至2021年开工的大部分高铁项目均有望在“十四五”期间建成通车。随着在建高铁的相继建成通车,国家“八纵八横”高铁网断头路将逐步打通。这些项目中,一次性建成里程长、规模大的为贵南高铁和沈白高铁。

    届时,多个地市将结束不通高铁历史。包括:山东聊城,广西河池,四川阿坝,广西玉林,四川巴中,甘肃武威,宁夏石嘴山,吉林通化、白山,陕西铜川、延安,内蒙古巴彦淖尔,湖北荆门,贵州兴义等。

    预计到“十四五”末,全国高铁通车里程将达4.9万公里,新增约8500公里,其中2023年达到峰值,约3000公里;2024年约2400公里,2025年约2100公里。据中国砂石协会统计:每公里高铁砂石骨料的用量为5.6万吨~8.64万吨。按照每公里砂石用量7万吨计算,未来三年高铁建设砂石需求近6亿吨!2023年高铁建设砂石需求将达峰值约2.1亿吨!

    未来三年,这些重大铁路项目值得期待:

    ——西部陆海新通道叙永至毕节铁路、新疆煤运通道将军庙至淖毛湖铁路、黑龙江北黑铁路电气化升级改造工程有望明年开通;金华至宁波铁路有望明年底开通,将是国内首条可通行双层高箱集装箱的铁路。

    ——内蒙古集通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预计2024年开通;四川隆黄至叙永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广东揭阳至惠来铁路,预计在2025年开通。

    ——云南丽江至香格里拉铁路明年或有望开通,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段2025年底前也将争取开通,但受控制性隧道工程工期影响,通车暂无明确时间表。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抓手,自然资源部新一轮适用技术目录更新启动
    浏览次数:531  2023-02-09 08:27:51

    科技进步是行业发展的动力。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让有需求的企业找到适用的技术,让技术找到适用的企业,提高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进而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早在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建立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适用推广目录制度,为推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在湖北大厦召开了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适用技术目录更新工作部署会,自然资源部正式启动新一轮适用技术目录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部建立的适用技术目录推广制度,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切实发挥技术政策的引导作用,持续开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现已得到行业普遍认可。该制度形成了“政府发布—平台推广—企业应用”的模式,在带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与研发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当前技术工艺装备加速迭代的特点,新一轮适用技术目录更新工作聚焦矿产资源勘查、采选环节,拟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绿色、低碳、智能勘查开发要求,能够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矿山管理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有效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纳入新一轮适用技术目录范围。

    推广适用技术应用是增强矿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和节约保护矿产资源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是推动矿业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有效举措,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矿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把组织、申报、遴选等环节质量关,确保信息真实可靠,推荐一批成熟、行业内共认的技术,形成高质量的技术目录,引导技术创新和发展方向,为促进我国矿业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资源安全发挥好基础性作用。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推广利用尾矿、废石等生产石子机制砂
    浏览次数:806  2023-02-06 08:27:11

    据中国砂石协会获悉,近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建材工业“十四五”发展实施意见》(中建材联行发〔2022〕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涉及砂石骨料相关要求如下:

    ✦ 推广利用尾矿、废石等生产石子机制砂,重点发展粒形、粒径、级配、含泥量等均达到优质指标的精品砂石骨料,积极推动C02矿化骨料、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

    ✦ 以石子机制砂的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优化为重点,加强装备、工艺与岩石匹配性研究。大力发展短流程技术和装备,推进智能矿山、数字工厂、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工业机器人、数字季生、5G通信等新技术应用,运用三维电拟仿真、实时在线监测、矿山全工序无人化作业等手段,实现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管理、安全、环保等环节全流程、全过程数据共享、系统协同、平台统一和决策优化,形成绿色智能砂石供应链。

    ✦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研发推广数字矿山、优化采选运工艺装备、减排除尘降噪、复绿复垦等重点技术。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先征后退”的绿色矿山发展基金,支持绿色矿山发展。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矿山向工业遗址公园、地质公园、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等。

    ✦ 科学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合理布局一批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完善循环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循环耦合发展。加快既有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开展节能减排、循环利废改造,实现新建园区高标准绿色化规划建设,推动建设建材行业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绿色低碳安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提出了6个方面、24项具体任务,将对建材行业、企业加快绿色低碳发展,组织开展转型升级相关工作提供具体指导。以共同推动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安全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停止受理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浏览次数:514  2023-02-02 08:26:20

    为维护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1-2025年)>的通知》(江水〔2020〕574号)等有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江门市级许可发证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划定公告如下:

    一、江门市级许可发证河道为:西江干流、西海水道、北街水道、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海洲水道、荷麻溪、劳劳溪水道、虎跳门水道等江门界河段。

    可采区:无。

    禁采区:上述河道全部列为2023年度禁采区。

    二、对以上河段,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据中国砂石协会获悉,近日,《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规划》提出,2025年,全省开采总量预期在2.1亿吨以内、矿山数预期在320个以内,差别化调控10种主要开采矿产开发强度。

    在江苏北部、中部和南部统筹部署8个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力争形成数个年生产规模在 500 万吨以上的建筑石料开采基地,并规划建筑石料指标在年产能7330万吨以缓解砂石资源供需矛盾。鼓励引导矿山规模化开采,优化大中型矿山比例。至2025年,全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预期在75%以上。

    《规划》强调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推动以及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仍将维持在高位。砂石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要统筹实施国家战略性矿产和江苏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保持一定规模的矿产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规模化开采建筑石料,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合理确定砂石采矿权总量,保障石子机制砂原材料供应
    浏览次数:508  2023-01-30 08:24:31

    日前,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下附全文),提出至2025年,江西战略性与优势矿产实现新的找矿突破,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矿业开发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矿业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

    《规划》明确,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等条件,合理确定区内砂石采矿权总量、开采规模,有序投入石子机制砂采矿权。积极引导有条件地区划定集中开采区。在集中开采区内,积极推动建设储量规模150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 100万吨/年以上的矿山,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 

    合理确定制砂所需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政策,保障机制砂原材料供应。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尾矿与废石生产机制砂,节约资源,提高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在开采工作布局方面,《规划》依据大中型矿产地和重要矿产分布特点,统筹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划定重点开采区47处,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区内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监 管,提高准入门槛,新建矿山按照集约节约、规模生产、绿色开发的要求进行建设。

    鼓励已有矿山以优化矿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为目的,依法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规划》指出,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加强铜、铁、钨、铅锌、 27 锡、金、煤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开展铜矿废石与尾矿有价组分回收,黑钨矿废石和尾矿用作建筑材料,白钨矿尾矿综合回收长石、萤石等非金属矿物,煤矸石用于发电、供热 和制取烧结砖,饰面用石材矿废石制取机制砂等应用。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规划》提出,积极推动矿业权“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采矿权 “净 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加强前期准备 工作,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开展必要联合踏勘,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依法依规避让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31查开采区域,做好与用地、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优化出让流程,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加强政策支持,提高“净矿” 出让水平。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紧急通知!河北该地砂石生产停止露天作业,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浏览次数:534  2023-01-28 08:23:48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11月5日起,邯郸市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污染持续累积,出现中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1月4日12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民生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应急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修订版)》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除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的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运力。工业企业及物流(除民生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白天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全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1][2][3][4][5][6][7]下一页  共 67 条记录, 10 条 / 每页, 共 7 页
首页咨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