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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2023年度江门市级许可发证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的公告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添加时间:2022-11-14   浏览次数:389  

为维护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1-2025年)>的通知》(江水〔2020〕574号)等有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江门市级许可发证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划定公告如下:

江门市级许可发证河道为:西江干流、西海水道、北街水道、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海洲水道、荷麻溪、劳劳溪水道、虎跳门水道等江门界河段。对以上河段,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正值申报纳税期,4个“关键词”带你厘清政策要点。

1、继续延长

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2、缓缴期限

按季申报;按月申报。缓缴的税费包括上述所属期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自愿选择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自动延长

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若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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